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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不这样做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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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先为大家划个重点:无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未定期组织演练,处罚!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推广!

  最新发布!以下工作被列上日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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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最新发布的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以下工作将重点监督和改进: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多管监督齐下表明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将会愈来愈重视,企业也要防微杜渐,从细节抓起,最大程度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回顾!相同问题监管只会更严!

  安全生产无论放到何时都是件大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案例一: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事实:2016年12月27日,玛纳斯安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在玛纳斯河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执法人员当即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三同时”工作。

  2017年3月21日,安监局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将封条解封继续施工并将现场管道全部掩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20万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实:2017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检查,在对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11条隐患,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存在隐患;

  2、特殊工种存在无证上岗焊接切割作业;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如实填写;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同时通知直接监管的昌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跟踪、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处罚:以上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项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处罚;

  第五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事实:2017年5月5日,呼图壁安监局在对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特种工人员证件不符、无证上岗作业,起重机检测报告过期、锅炉检验报告过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未落实

  事实:2017年5月12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隐患14条,责令企业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完毕。

  2017年5月22日,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10条隐患未整改,其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事实:2017年5月18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木萨尔县三辰砂石料厂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组织试机生产,安监局执法人员当场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6月20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企业又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条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违规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

  事实:2017年3月10日阜康市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阜西工业园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在由中泰信提供的场地通过罐车拉运危化品硝酸,分装后外销,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该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天然气输配设施,并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事实:阜康市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焦油罐区设置天然气输配设施,并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八:生产车间粉尘浓度未进行检测、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事实:2017年3月7日,奇台县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查出企业无安全管理机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对生产车间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进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

  事实:2017年3月31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企业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进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等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事实:2017年5月30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发现新疆天电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和油库内安全设施不足、老化开裂,2017年6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3月份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台账检查人全为代签,4月以来无站内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相同问题的监管上,未来只会更严,不容松懈!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把《安全生产法》相关法规熟记于心,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才能提高安全生产效率!



文章来源:广化交易

更新日期:2020-01-10